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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研究——兼论保全电子数据公证 被引量:2

A Study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Notarizationin Preserving Evidence——Also on Notarizationin Electronic Data Pre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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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效力级别、效力范围等争议,并经常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证明”等公证活动混淆,争议的本质是对“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属性和证明范围的理论认识不足,在保全电子数据公证中尤为明显.保全证据公证属于公证证明,而非证据保全方法,经过公证的“证据保全的行为或者过程”可以推定为真实,具备法律赋予的优先证明效力.保全证据公证与继承公证等公证证明的效力差别在于证明对象和证明价值不同.保全证据公证的证明对象是“证据保全的行为或者过程”,不能证明被保全的证据所承载的信息内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只能证明当事人或委托人的电子数据收集、取证行为的真实性,而无法证明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对公证证明效力提出挑战,需要符合电子数据特征的公证程序来确保证明职能的实现,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电子数据取证或保全行为”的公证证明,可以增强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保全的证据的可信度,扩大证据保全主体适用范围,为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质证难提供解决方案.
作者 周祥军 Zhou Xiangjun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4期130-145,共16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字法学实验室与司法部信息安全与智能装备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合作成果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监察法实施中的证据问题研究”(19CFX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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