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帮助型犯罪数量的急剧扩张,根源在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处罚依据之孱弱。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由价值、不法缺失、刑事政策。限制处罚说体系中主观说和客观说均难以独立承担合理界分可罚性依据的功能,应转向综合说之重塑,建立阶层模式界分路径。可罚性判断前提在于行为义务的识别,首先应对行为类型、行为联结、行为结果三要素进行定性判断,发挥其筛选机能。只有符合定性判断要素方能转向定量判断,其核心在于主观故意(x)与客观风险(y)之乘积行为义务(z)与中立行为可宥值(q)之比较,x、y、q均来源于客观事实且可予以类型化区分,由此可实现价值判断的有效性和标准化。阶层模式的建构能够明晰可罚性判断的逻辑进路,合理限定入罪范围,有效应对传统中立帮助行为难题和新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73-81,共9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21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自洗钱入罪的法理依据及其体系协调”(2021CCLS026)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轻罪时代‘但书’出罪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2022LAW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