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消解了传统“中心式”犯罪参与结构的强支撑性,使其坍塌为平面的“散点式”犯罪参与结构,导致以前者为实践根基的共同犯罪理论受到极大冲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也从单一性向产业性转变,且二者处于共存状态。产业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导致的证据查证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对网络犯罪的治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法并不意味着证据标准的降低与查证内容的减少,因为其仅在法律属性层面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事处罚脱离了对网络犯罪的从属性,而没有在自然属性层面使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剥离对网络犯罪的依附性。对客观上无法查证相关上下游犯罪的产业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不能降低证据标准和减少查证内容而直接套用单一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模式,另一方面要在刑事立法层面以其本身脱离于网络犯罪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为标准,采用“前端治理”的方式积极应对。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0-125,共1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两卡’案件所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与政策完善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310-0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