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专门学校经历了由“工读学校”到“专门学校”的制度革新和由“半强制性的控制和矫治”到“教育矫治”的功能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蕴含着实施义务教育、开展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等具体功能。从法治的视角分析,教育矫治功能的实现要遵循教育矫治优先适用、措施法定、措施与罪错相称等原则。在功能实现方面,实施义务教育、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有其特殊的路径。
出处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27-133,共7页
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