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散主体的语言攻击在开放性的互联网场域中聚合,异化为足以侵害法益的语言暴力。由于网络言论自由之刑法界限模糊,损害结果的责任主体难以定位,传统罪名在诸如“网课爆破”事件上存在虚置风险,其根基是主观入罪条件的瑕疵以及法益的过度抽象化。对此,应当以“实际恶意”补强主观入罪条件,视个体法益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弥合社会危害性与需罚性之间的间隙。同时,应厘清组织者、参与者及中间服务商(ISP)的地位,合理分配三方刑事责任,于各个环节全面遏止网络语言暴力犯罪。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53-62,共10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