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构建起与市场化准入机制相匹配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导致以财务造假方式掩盖自身经营及风险状况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及时清理。为此,亟需通过构建做空机制,引入市场化外部治理力量,实现对财务造假公司的制约和惩罚。然而,受做空交易存在合法性瑕疵、裸做空交易被监管当局禁止及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较小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融券制度只有做空机制的“外观”而不具备其实质。为切实建构我国资本市场做空机制,有必要针对做空交易设置证券法上的“安全港”规则,在完善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裸做空,扫清融券制度做空功能实现面临的合法性障碍,并进一步增加融券标的股票数量,促进融券交易做空功能得以实质性发挥。另外,基于我国作为制度后发型国家的优势,还应当吸取证券市场成熟国家的经验教训,严格做空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限制过高的沽空比例,并对社群媒介传播做空交易相关信息的行为予以适度管控,为未来我国做空交易的有序开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作者
包少卿
郭维真
Bao Shaoqing;Guo Weizhen
出处
《南方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1-75,共15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