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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误导”:证券市场误导性陈述之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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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误导性陈述具有主观多解性、载体多样性、非显而易见性等特性,一直是监管的薄弱环节。误导性陈述作用过程分为信息加工阶段的“信息瑕疵”形成过程及该瑕疵对投资者认知决策影响过程。误导性陈述构成上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并通过一定语言策略予以歪曲呈现。程度要件上,应满足重大性要求。根据误导手段的不同,可将误导性陈述分为片面披露型、混淆概念型、表述模糊型和预测不当型四种类型。误导性陈述与虚假记载区分的关键在于真实性,与重大遗漏区分要点在于是否涉及人的主观判断,与预测失实的区分在于预测时是否有合理现实基础及预测后是否及时履行更正确认义务。
作者 苗萍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中财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73-92,共20页 CUF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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