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已运行二十余载,形成了以法官指导为前提的职责分工体系和公务编、聘用制、实习制三元共存的人员组成模式,能够满足基本的司法需求。但是,法官助理制度的“减负培优”功能并未完全激发,还存在定位不清、职责不明、运行不畅等问题。优化法官助理制度,应以保障裁判正当性为标准,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权,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范围,赋予法官助理不同阶段、不同角色的协助办案权限,形成多元化的法官助理配备模式,构建多层次的法官助理培养体系,实现法官助理缓解人案矛盾和法官后备军的双重目标。
出处
《自贸港法坛》
2022年第6期22-28,共7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