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四五”时期,我国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是分税制改革深化的必然之举,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地方现代财政治理的必由之路。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作为省以下财政治理层级的相应主体,也是各层级动态调整机制的主体。与央地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相比,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既具有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在系统的检视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文件,积极优化地方财政事权格局,推进地方财政治理现代化。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11,共8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3162021ZK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