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治理,不仅有助于网络平台保持竞争活力与创新动力,而且有助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规范有序地运行。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在对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多元监督治理主体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对多元主体监督治理风险及协同监督治理路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用户、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独立机构、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应当协同监督治理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多元主体通过凝聚监督治理共识、完善监督治理结构、优化监督治理机制,最大化地实现监督治理协同效应,让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高品质生活。
出处
《电子政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6-59,共14页
E-Government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研究”(项目号:2021SJA0065)
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SKYC20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