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在管辖方面属于混合模式,实行一审终审。结合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以及域外经验,未来适宜采用合意模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扩大协议管辖范围容纳离岸案件,促进制度规则的创新,形成国际商事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产业集群。未来我国可以建立二审终审的国际商事法庭体系,增加管辖案件的数量,以更好发挥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完善实体商事法律体系,推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及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机制发展的预期功能。
出处
《法治论坛》
2022年第2期128-142,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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