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退出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人根据自愿原则,将宅基地使用权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宅基地退出存在违反自愿原则、补偿不合理以及退出配套权益保障不力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宅基地产权主体模糊、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以及补偿法律依据缺失。因此,要保障宅基地退出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不仅应完善宅基地产权权能,而且应建构公平合理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不仅应保障农民宅基地退出的参与权,更要完善失宅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作者
丁德昌
赵佩芳
DING Dechang;ZHAO Peifang
出处
《武陵学刊》
2022年第6期67-73,共7页
Journal of Wuling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重点项目“乡村振兴战略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法治理论与实证研究”(21A0415)
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法律机制研究”(湘教通[20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