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在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入罪标准予以明确,但对于此类犯罪入罪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仍是司法工作的难点。在以连续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自控账户认定的核心在于涉案交易账户是否为行为人实际控制,在计算持有或实际控制的流通股数时,应将大股东实际持有的流通受限股包含在统计范围内,成交量占比的计算应将“对倒”部分进行扣除,并以单边方式计算成交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16期28-31,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