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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特殊的牵连犯:汽车碰瓷行为的罪质与罪数分析——以天津于大智案和长春王耐案为例

A special implicated crime:an analysis of the nature and quantity of the crime of staged car crash fraud with the cases of Yu Dazhi in Tianjin and Wang Nai in Changchun as exam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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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汽车碰瓷犯罪案件的罪质问题可以牵连犯为研究视角,从制造交通事故阶段(手段行为)和取财阶段(目的行为)分别进行研究,就前者而言,可按照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属于危险方法、是否有主观罪过的逻辑顺序展开考察,得出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或其他犯罪的结论;就后者来说,以对“恐惧”等含义的正确理解为前提,得出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对于其罪数而言,制造交通事故行为所构成的犯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与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则不构成牵连犯,应予数罪并罚。
作者 张平 陈应长 Zhang Ping;Chen Yingzhang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644-652,共9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FKSA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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