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除坚持“两便”原则外,还应坚持“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然而,乡镇人民法庭的现有功能不足以回应因乡村振兴而引发的司法诉求,难以应对执法权下沉到底改革带来的挑战。究其原因,在于“三便”原则与乡村振兴在乡镇人民法庭功能存续和拓展上的碰撞与交融。在乡村振兴中,乡镇人民法庭应当成为乡村治理体系中乡镇层面的法治枢纽。为此,应适度打破基层法院案件审理与审判庭相对应的界限以及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对人员管理的重叠模式,拓宽乡镇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培养适合乡村司法的复合型人才。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13-23,共11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