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刑事法治的框架下运行,不仅需要刑事诉讼制度的程序支持,而且也离不开刑事实体法的支撑。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推进,已经凸显了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融入刑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刑法进一步法典化的趋势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融入刑法提供了契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融入刑法应坚守刑法的理念,保持刑法价值基础的一致性,防止在对域外刑事合规制度借鉴中形成完全的路径依赖。刑法立法的重点是将合规从宽激励通过规范加以确认,以实现人们对合规从宽激励的稳定预期。在组织体责任的模式下,涉罪单位和涉罪单位成员应是相互独立的犯罪主体,应分别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合规管理的义务不是也不应成为强制性的刑法义务,企业犯罪也不需要被设定为严格责任的犯罪;企业事前有效的合规管理不是单位犯罪积极抗辩的出罪事由,其直接发挥的是证明单位缺乏犯罪意志的作用,因而是单位犯罪的消极抗辩事由,可以在刑法中作提示性规定;企业事后进行合规整改应提升为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50-67,共1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