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我国适应犯罪形势、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该条文实质上规定了附条件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可反驳地推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备责任能力,实现对案件的个别化审查。对这一规定展开规范解读时应当注意:“情节恶劣”是定罪情节;“特别残忍手段”“重伤”和“严重残疾”作为入罪条件时,应当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检察院应遵循客观义务要求予以核准追诉。
出处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132-138,共7页
Journal of Ningxia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