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构造在我国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优先受偿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应将其界定为法定优先权,其效力顺位优先于担保物权。理论与实务界有关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争议问题,因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规则的弹性较大,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屡有发生。现阶段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确立统一的裁判尺度;长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作出细化规定,为司法适用提供明确指引。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8-24,53,共8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