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性影响日益加剧,生物多样性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云南绿孔雀”案作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突破了传统“无损害即无救济”的司法救济理念,转向以预防环境风险为目标的事前救济模式,实现前瞻性的司法保护。由于立法规则模糊,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法律法规为遵循、以绿色原则为指引、以风险预防为原则的体系建构下,加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重大风险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衔接等方面的探索,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作者
秦天宝
陆阳
Qin Tianbao;Lu Ya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1-126,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