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4-16,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号10C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3-2014年度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