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1和2.2规定: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换言之,认定兴奋剂违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由此,普遍认为兴奋剂违规归责秉承“严格责任”原则。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条款2.5中的“篡改”定义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条款2.5下兴奋剂违规必不可少的要件,在认定违规时必须予以考虑,致使严格责任与条款2.5发生冲突。分析条款2.5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实践,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或更为恰当,严格责任也因此表现出被逐步限制的趋势。但条款2.5在当前的规则体系下适用过错责任,还存在着“故意”的概念不明确、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处罚规则衔接不力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明晰与过错责任相关的概念、加强条款2.5与处罚规则的衔接,使兴奋剂违规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更为合理。
作者
李智
王俊晖
Li Zhi;Wang Junhui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1期99-106,共8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公正合理的世界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研究”(20SFB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