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垄断的出现又必然抑制竞争。垄断协议作为最高发且最难以查处的垄断行为,造就了宽恕制度的产生。1978年美国司法部首次确立宽恕制度,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正式引入了宽恕制度,对宽恕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了立法在明确性上的缺失,导致宽恕制度一直未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以美国、欧盟、日本反垄断宽恕制度之立法规定作为考察对象,以期从中获得启示来完善我国宽恕制度适用之条件。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年第19期115-117,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