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国际社会出现了围绕改革大国否决权的国际法倡议和彻底否定核武器合法性的国际造法,这两种倡议看似相互独立,实则不然。这两个倡议正对《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条款实施的“双支柱”造成侵蚀。就法律社会学而言,《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条款的研究包括两个部分:造法过程和实施过程。经过众多国家的一致行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得以完成国际造法,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实定法载入《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规定通过集体安全制度实施禁止使用武力条款,安理会居于这一制度的核心。以安理会为中心的集体安全制度向其他成员国提供“公力救济”,进行普遍强制。在公力救济不存在或者无法启动的条件下,各国通过“私力救济”这一古老的自然权利进行“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的诸多关系里,大国间的私力救济尤为重要。核武器作为私力救济的工具保障了大国间私力救济的有效性,并且围绕核反击能力大国间形成了核管控条约法体系。历史的实践证明大国一致原则和核武器从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个维度确保了禁止使用武力条款的有效实施。
出处
《长江论坛》
2021年第6期81-88,共8页
Yangtze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