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所说的公有制本质上是社会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实存在一个公有制的宪制安排(共同所有权)下发展公有制生产关系(社会所有制)的历史命题。传统认识中,公有制只包含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制又只有总有制一种形式。改革开放以来,“集体”已经发生了构造之变,集体所有制也发生了从总有向合有、共有的拓展,这些民法上的共同所有形式其实都属于现代公有制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开放性的土地产权秩序,需要根据土地专属社会价值和技术边界的移动来安排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指向有着充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据不同的村庄类型和土地类型,选取不同的理论支援和政策框架。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48-58,共11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专业农户崛起与典型农区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19CZZ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