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我国涉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督促涉税行政行为的依法实施、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的正向功能,体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但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呈现检察机关权能混同、第三人难以有效介入、行政行为违法认定标准不明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效果,限制了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上述现象的出现源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所导致的制度目标指向不明、与其他相似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重叠或真空和违法行政行为认定标准不清等因素。应当进一步完善现有涉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倡导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明确划定制度的适用范围,为行政行为违法设置更为妥适的认定标准。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1年第5期59-65,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诉讼实施权配置视阈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19BFX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