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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的“地域管辖”无层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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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笔者认为,户籍所在地,是包括省级地域还是严格限定到地级市、县,法律对此并未再行细化,相关规定更未要求劳动者必须由下到上逐级确定可以诊断的医疗机构。
作者 管铁流
出处 《劳动保护》 2021年第10期78-79,共2页 Labour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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