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评选优秀区县人大代表或批评区县人大代表的主体只能是选民。现行实践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时间段内,基于便利性原则,为了更好监督选举产生的代表,选民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评优和批评权的委托。
出处
《人大研究》
2021年第9期11-22,共12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代表履职的实效分析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BZZ018〕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平台项目“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对紧急事件的功能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1106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