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宽恕制度源于美国,因其能够有效规制垄断协议,降低执法成本,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是查处垄断行为的有利工具。我国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比较概括和原则。基于宽恕制度的定义,辨析其与豁免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区别,分别从主体、行为、时间三方面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考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适用条件,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供借鉴,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宽恕制度。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8期45-48,共4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