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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条款性质及法律适用 被引量:2

Nature and Application of“Bestow Property on Children”Clause in Divorc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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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案例检索,与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相关的案例数量大,呈现增长趋势,但就其性质及法律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就“赠与子女”条款与离婚协议其他条款间关系而言,应当采用离婚协议整体说,各个条款相互牵连,构成一个整体。就该条款产生的父母与受益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认定成立附离婚条件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益子女有权独立诉请义务方履行且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能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之强制执行。就合同撤销权而言,受益子女不享有撤销权;区分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认定的赠与条款与登记离婚协议,前者协议双方不得申请撤销,只能依据民事诉法申请再审;后者协议双方可根据民法典婚姻编规定行使撤销权,就婚姻编缺少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总则编或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条款。
作者 俞桂芳 YU Gui-fang(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China 200042)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26-33,共8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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