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碰撞纠纷中,海事被请求人通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海事请求人申请的扣船措施,对于如何认定被请求人扣船担保数额,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1款之中规定应当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相当,但并未对"其债权数额"有更详尽的解释。通过剖析司法实践案例,认为前述所涉"其债权数额"应当允许海事请求人对其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作出合理估算。若海事被请求人对担保数额存有异议,应当举证证明其担保数额明显高于其被扣船舶的实际价值,以此申请法院调整担保数额。
出处
《世界海运》
2021年第8期27-32,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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