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不同,但网络诽谤犯罪的构成要件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因此对于网络诽谤犯罪的教义学分析,应当在遵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网络诽谤行为,应注意将“捏造事实”的“事实”限定为足以败坏他人名誉、具有具体内容且令人可信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注意把握信息网络空间中“捏造事实”呈现出的多种面相。同时应将“篡改”行为界定为“实质性修改”。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行为的“情节恶劣”,对“情节恶劣”的把握应主要着眼于散布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数,应为实然标准且应为真实有效的数量。对“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作出合理解释是准确界定“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前提。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85-192,共8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