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因证券欺诈、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导致的大规模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然而,作为救济受害人的群体诉讼制度,在我国却面临着许多困境。在法律合作主义视野下,群体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就在于联结孤立个人,使案件双方的社会结构趋于平等,从而达到抗衡组织侵权的目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我们可以利用诉讼转调解的方式,使群体诉讼向行政处理分流;适当扩大我国公益诉讼的应用范围;在诉讼登记程序上借鉴美国的“选择退出”机制。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161-164,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