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税企双方经常就一项固定资产是否属于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产生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看似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本文以梁式起重机为例,分析其是否属于配套设施,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出处
《中国税务》
2021年第2期53-53,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