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两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都承担一定责任,但又存在本质的不同。价值理念上,由于社会客观条件,以及政府与社会相互妥协,美国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担当秉持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慈善理念,民事法律援助被政府视作社会事务;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以及社会参与的历史基础之缺乏,使我国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担当秉持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理念。制度设计上,社会事务的定性使美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既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又要受到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制约;而基于政府责任的理念,我国政府主导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因而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责任内容的广泛和责任担当的充分。实际效果上,美国两党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分歧造成了政府责任担当的动荡起伏;而我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责任担当较少受到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制约,所以表现出稳定发展的态势。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既应巩固和加强政府责任,也应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79-90,共12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美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研究(1965—1974)”(YJSCX2019-002HLJU)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新型互动模式研究”(2020-Q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