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条款不应被视为立法推定、结果加重犯或是法律拟制,否则既有违责任主义之嫌,也不符合司法实务中的一贯做法,造成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对于该款的理解应采注意规定说,其目的在于提醒司法人员当案件可以适用本款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在聚众斗殴致己方、第三方人员伤亡时,完全肯定或否定对此加以处罚的结论均不合理,应当根据教义学学理中构建的错误论对案件做类型化分析。当行为人对伤亡结果持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时,肯定相应的故意犯罪既遂;在对象错误的场合,无论持何种观点均应肯定伤亡结果需归责于行为人的故意侵害行为;在打击错误的场合,需要根据故意、过失风险的不同发生、发展形态否定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6期46-56,共11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