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礼法规范来看,族内无子者可收亲族侄男为嗣,而不能立异姓子为嗣。通过梳理清代各类承嗣案件,特别是异姓子相关的刑案,可以发现异姓嗣子身份不被社会和司法官接受,异姓承嗣关系被视为普通的收养关系,异姓子不能直接适用律典中嗣子的相关规定。清代司法官在裁判中遵循了异姓不嗣的礼法规范,文本与实践没有背离,究其原因在于,清代家族组织较为发达,对个体而言是较为稳妥的福利保障组织,社会和司法官支持家族发挥互助养老功能。当今中国,家族凝聚力总体呈弱化趋势,从2020年民法典来看,现代型社会养老模式或将逐渐取代日益衰败的传统亲族养老,成为家庭养老的有力补充。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151-161,共11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CSC学号2018062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