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监委移送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检察机关收案登记和立案审查两种做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刑事立案是必要的,这是统一诉讼理论和法律实施的需要,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体例设置的内在要求,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需要,是把好刑事诉讼入口关的过滤需要。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追诉时效延长的时间点应该前移至监察立案。只有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才应当被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出处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6期128-136,共9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