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野生动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其强大的生态服务功能。目前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存在保护范围较窄、《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畅、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不健全、对致害野生动物的处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衔接、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机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处罚制度,以此完善我国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
出处
《西部学刊》
2020年第21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
基金
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生态文明法治示范区建设综合评估”(编号:19SFB5018)
贵州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贵州省自然保护区法治保障研究——以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为例”(编号:黔教合YJSCXJH﹝2019﹞054)有关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