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不少问题 ,包括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不明确 ,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制存在弊端 ,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破坏严重 ,伤害、虐待野生动物行为凸现出法律漏洞 ,消费野生动物行为没有法律规范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操作性不强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漏洞很大 ,承担保护野生动物主要职责的森林公安队伍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等。针对以上问题 ,必须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 ,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立法保护“动物福利”,立法禁止消费野生动物 ,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救制度 ,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管理 ,明确森林公安机关的独立执法地位。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区教育厅重点学科项目"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课题资助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