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既有解释路径多通过限制第三人范围及原因的方式,达到合理限制债务人责任范围的目的。能否将思维不限于"第三人",实为必要的解释路径转换方式,第三人原因违约触及的是合同债权拘束力问题,以传统归责原则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无法解决《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根本症结。在履行障碍法上,"合同构成"理论以救济进路代替传统的原因进路,履行请求权不再是先验的存在,而是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样,成为合同债权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合同编)》第593条作为总则中关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分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现行合同法风险分配规范的缺漏。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自身违约与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复合不容忽视。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一个多向度的复合构成,将责任限制于正常人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整体性地来完成责任限制的任务。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5期89-98,共10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