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镜像规则”作为两大法系传统契约精神延伸,要求要约与承诺一致的苛刻衡量标准严重制约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同缔约成功。基于该原则劣势影响衡量,国际统一立法方面CISG就“镜像规则”适用采取灵活应对。一方面,肯定其积极效能;另一方面,对要约变更情形予以区分,对格式之争问题形成“相互击倒规则”重要制度设计。对此,我国合同立法应立足国情,积极参照移植公约高超立法技巧,努力期许契约公平与缔约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弥合。
作者
王保民
庄叔乔
WANG Baomin;ZHUANG Shuqiao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20年第3期76-82,共7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法治思想研究”(项目号:16ZZD05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