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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制度”通达法治秩序 被引量:1

Access to the Rule of Law Order through“the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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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效性+实效性”这一双效模式是法律存在问题的标配解答,它最终指向法律制度而非法律规则。正是法律制度经由解释和社会化,令法律通达法治及其秩序本身。法律解释信任问题和法律社会制度政策主导模式是制度通达模式的困境所在,应通过促使司法者取信立法者并构建法律主导的社会制度来突破这种困境。法治体系内蕴制度这种规范形式,直接将制度作为规范形式,可以使得法治体系比法律在通达秩序的道路上省却将法律文本构造为法律制度的“繁文缛节”。要想促进这种转变,构造并运用好法治体系秉具的制度规范形式是十分必要的。如果说这一制度运思主要是法律立场上的一种阐发,从而为法治体系通达法治秩序供给法律立场的制度化形式的话,那么,还需申明的是,这种法律立场上的制度化形式只是法治体系通达法治秩序制度规范形式的一种,尽管它是基础的、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和柱石性的存在。法治体系要通达法治秩序,尚需构思诸如与执政党法规体系衔接协调上的制度规范形式。
作者 贾焕银 JIA Huan-yin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76-82,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惯例理论与法治中国建设研究”(17XFX01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科费重大项目“警察执法方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2018JFK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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