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常约定当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达到一定标准时,基金管理人享有获取超额收益的权利,一般表现为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投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超额收益权来源于当事人约定,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一种利益平衡设计,在法律适用上更多的是适用合同法。超额收益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而非物权。超额收益权的行使要以基金管理人的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私募股权基金有适用超额收益权的必要性,但应当注意国有资产保护,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
赵桂玉
丛彦国
Zhao Guiyu;Cong Yanguo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92-97,共6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