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开的被告人真实身份信息,即便在被告人服刑完毕之后,仍可能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其社会效应等同于被公开的犯罪记录。然而,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检察机关以检务公开制度来规范被告人信息的公开工作,应遵从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公开范围上作合理限制,并为犯罪人提供相关权利救济渠道,并大力促进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制度构建。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9-16,共8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