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品格证据,但不少司法判例在定罪问题上采纳了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事实上,我国现有诉讼模式无法避免该类证据进入定罪阶段。适当运用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有助于解决“一对一”案件司法印证难题,实现有效打击犯罪。域外对于不良品格证据采取“法典化”和“自由心证”两种立法模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经验,以明确在立法中构建定罪问题上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科研创新项目“定罪问题上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运用”(FXY20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