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与传统企业搭售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具有普遍性和隐蔽性,我国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不明确,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不足以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缺失等问题。因此,应当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通过立法构建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补充完善有关互联网企业产品独立性的判断标准;而且还必须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机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77-83,共7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