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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与二审裁判方式的关系——以《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2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eal Requests and Second-instance Adjudication Modes:Centered on the Article 170,Section 1 of“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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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请求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对一审裁判的不服,要求其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主张。二审裁判方式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形成结论性意见基础上对原审裁判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在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改判"适用于判决,"变更"适用于"裁定",而"撤销"对于判决和裁定都适用仅限于"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情形。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的二审裁判方式作为其"上诉请求"而提出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类似主张虽然表面矛盾,但只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满的原因或方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至于"依法改判"抑或"发回重审"则是法院职权主义的范畴。
作者 朱亚奇 肖峰 Zhu Yaqi;Xiao Fe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26-13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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