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诉请求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对一审裁判的不服,要求其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的权利主张。二审裁判方式是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在形成结论性意见基础上对原审裁判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在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改判"适用于判决,"变更"适用于"裁定",而"撤销"对于判决和裁定都适用仅限于"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情形。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的二审裁判方式作为其"上诉请求"而提出的"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类似主张虽然表面矛盾,但只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满的原因或方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应当是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至于"依法改判"抑或"发回重审"则是法院职权主义的范畴。
作者
朱亚奇
肖峰
Zhu Yaqi;Xiao Feng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1期126-133,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