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制度为私法之核心,在民法体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法律行为概念是19世纪德国法学之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先运用于其总则编中,对民法带来了一场理论革命。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立法上运用了"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概念,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承袭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其规定较前更为具体明确,对法律行为制度做了一定的改进与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在国家即将出台《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之下,出于立法的科学性,对《民法总则》中法律行为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很有必要。
出处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1期103-108,共6页
Journal of Xizang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