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远程性和互联性,网络远程勘验成为开放式网络环境中电子数据收集的重要途径。网络远程勘验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亲历式、直接物理接触式的传统侦查取证模式,对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侦查取证规则带来了较大冲击和挑战。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远程勘验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不同司法解释间对网络远程勘验的法律定位和制度设计甚至相互矛盾。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收集中存在"借远程勘验之名,行刑事搜查之实"的现象;也有部分侦查机关以网络在线提取来替代网络远程勘验,以在线提取笔录来替代远程勘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境内远程勘验与境外远程勘验的差别化待遇,导致电子数据收集中权利保障不平等和制度运行失灵。因此,有必要结合电子数据具体类型来厘清网络远程勘验的法律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科学的网络远程勘验规则体系。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58-68,共11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项目“电子数据收集与认定实证研究”
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附条件不起诉实证研究”(2016QY02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