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环境义务的先决属性和对应范畴的多元性要求其在宪法层面进行证成和溯源。环境基本国策以动态性的“国家目标条款”规范定位证成国家环境义务。通过教义学解释宪法环境权概括性基本权的规范属性,否定其“主观权利”面向,肯定其“客观规范”面向,以此证成国家环境义务。但二者只是宪法中国家环境义务来源的一部分,且各有其的依据缺陷。宪法修改后,国家根本任务增加环境保护目标,成为前二者在宪法中的统合性规范,为国家环境义务的原则性效力依据。国家环境义务的宪法溯源为环境义务体系构建提供完整的效力链条,是环境保护法治化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必要保障。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79-86,共8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环境责任界定与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ZDA072)
宁波大学教研重点项目“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研究——以课程《公共危机管理》为例”(项目编号:JYXMXZD202003)的阶段性成果。